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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服务协议 历史版本(2012年11月10日)

      最后更新时间:2023-09-18

      云计算分公司向本网站注册用户提供云存储服务,本协议由您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签订。

      第一条 总则

          1.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公司或乙方”,网址:www.ctyun.cn)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又称“甲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以下称“本服务”)。

          1.2 甲方同意: 中国电信变更对象存储服务或协议内容的,将在乙方云业务服务网络平台(以下称“服务门户”)上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用户;用户在乙方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业务或调整后的对象存储服务;若用户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并将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应终止使用本服务。

          1.3 甲方承诺,自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服务时直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甲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开展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各类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文件。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立即终止注册或终止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服务门户上展示并经甲方申请而由乙方实际向其提供的服务为准。乙方有权不断更新服务内容。

          2.2 乙方负责搭建服务门户,并给予甲方在服务门户中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账户,供甲方通过该账户登陆服务门户、使用对象存储服务。甲方账号和密码是甲方办理、使用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该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3乙方通过服务门户IM、QQ、邮箱等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7天*8小时的服务支持;乙方通过服务电话热线为付费用户提供7天*24小时技术故障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甲方使用本服务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向乙方缴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及费用详情参见服务门户。

          3.2 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对象存储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向甲方追索欠款。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服务费用超过24个小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服务费用超过10个连续的自然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补交欠款,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服务费用超过15个连续的自然日,乙方有权清除甲方通过对象存储服务存储在乙方资源池中的数据。

          3.3 甲方如对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应予以调整。

      第四条 资质保证及使用规则

          4.1 甲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协议下对象存储服务,且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或单位身份资料信息与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文件。

          4.2 甲方使用本服务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一),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4.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自然人签字确认)供乙方留存。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4.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上述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甲方应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文件。

          4.5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甲方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对象存储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4.6 如甲方违反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对象存储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7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通过转让、出租、无偿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4.8 甲方负责其服务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和使用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甲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乙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乙方,并有权通知乙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采取措施暂停其账号登录和使用的通知后,应当要求甲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信息。乙方核实甲方所提供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甲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甲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甲方提供的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前述请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数据可销毁性

          5.1 用户可以通过Web页面,REST接口等方式销毁不用的数据,用户删除数据后,数据将在系统中被彻底删除,无法复原。

          5.2 服务器硬盘报废时将消磁。


      第六条 数据可迁移性

          6.1 用户可以通过前端页面、REST API、第三方工具等多种方式对数据进行迁入和迁出操作,在使用API或工具迁移时,可以一次性迁移所有数据。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提供多种语言的SDK供用户使用。

      第七条 数据私密性和数据知情权

          7.1 乙方承诺甲方的数据互相隔离,不可互访。

          7.2 乙方不会删除甲方的数据内容,也不会将甲方数据、个人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审计需要。甲方所有数据不会存在国外数据中心或用于国外业务或数据分析。

      第八条 数据可审查性

          8.1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承诺用户在必要的条件下,由于合规或是安全取证调查等原因,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关键组件的运行日志、运维人员的操作记录等。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侵犯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9.2 除遵从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和教唆犯罪的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6)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9.3 甲方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对象存储服务相关平台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对象存储服务相关平台的功能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服务。

            (3)进行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9.4 甲方不得对乙方所提供的对象存储服务进行大量恶意非正常访问,而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如云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中服务器内存、CPU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平台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产品与服务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就。

          9.5 甲方不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9.6 若甲方存在上述9.1~9.4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提供对象存储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9.7 本服务使用过程中,对于甲方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甲方应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8 甲方使用对象存储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对象存储服务中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9 对于甲方使用对象存储服务过程中所涉自身信息和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等)、最终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和资料、数据等,甲方负责保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对象存储服务及相关的支撑服务。

          10.2 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含有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数据或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服务。

          10.3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产品政策或服务功能随时拒绝甲方发布的网站、信息数据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拒绝其提交的网站、数据内容或不进行答复的,则乙方可终止甲方对象存储服务。

      10.4 乙方将消除甲方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对象存储服务故障,但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10.5乙方有权根据云服务的技术演进、技术架构调整、市场营销等客观因素调整该产品的实现方式、主要功能、价格等。乙方在调整价格或重要产品功能时,至少提前15天在天翼云官网发布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产品。预付费/后付费方式下,按需计费的产品价格将根据乙方价格调整自动变化,包年/包月产品在订单未变更/到期前价格不变,订单发生变更/到期后价格按乙方价格调整变化。因乙方价格调整或重大功能调整而影响甲方使用时,按需计费产品甲方可随时停用,包年/包月计费产品甲方可按乙方退订规则申请退订,具体退订规则可咨询天翼云客服热线。

      第十一条 服务的变更、中断或终止

          11.1 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对象存储服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公告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1.2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对象存储服务的,乙方将尽可能事先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等用户。

          11.3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暂停期间,暂停期间届满乙方应当及时恢复对甲方的服务。其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服务暂停,暂停期间甲方仍需正常付费。

          11.4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对象存储服务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包括甲方尚未消费完毕的服务费用余额,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1.5 除法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自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乙方应继续存储甲方数据。逾期乙方将不再保留甲方数据,甲方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 乙方提供的对象存储服务产品,包括软件、应用程序开发接口、应用程序开发包、Web门户等所有内容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所有,并受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保护。

          12.2 非经乙方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修改、改变、传播、公开发行或发表乙方对象存储服务产品相关内容。

          12.3 甲方应保证提交甲方的素材、对乙方对象存储业务的使用及由此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乙方提起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 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承担的费用或损失,并使乙方完全免责。

          12.4 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甲方使用乙方对象存储业务及其相关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乙方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相应附件规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3.2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13.2.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

          13.2.2 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方网站访问速度下降。

          13.3 如果因乙方自身及其控制范围内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约定正常使用本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参见附件二《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13.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13.5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违约服务对应之服务费总额。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14.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14.2 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5.1 甲方了解乙方按照“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且乙方对本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同时,乙方不对本服务所涉及的技术及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但乙方应尽职尽责、诚实信用完成本服务。

          15.2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电力故障、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15.3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16.1 如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作协议,同时违约方应承担所有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后果。

          16.2 甲方如出现经营亏损,或者因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8.1 甲方在乙方服务网站申请注册时,勾选此用户服务协议则代表甲方已认真阅读、明确理解并完全同意此服务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18.2 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连同其附件将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有关本服务的全部约定,并取代任何双方之前就与本协议有关事项达成的约定。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8.3 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与本协议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18.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8.5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8.6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8.7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8.8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二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附件一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甲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甲方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甲方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甲方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甲方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甲方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直接赔偿。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对象存储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附件二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服务等级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以下称“云计算公司或乙方”,网址:www.ctyun.cn)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又称“甲方”)提供对象存储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乙方保留随时更改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条款的权利。

      第二条 服务承诺

      中国电信天翼对象存储系统承诺业务的可用性在99.95%以上。

      统计的业务单元为:按单个用户的单个对象容器计算。

      第三条 定义   

      一月:若无特殊说明,指43200分钟。·       

      服务不可用:所提供的服务在连续的5分钟内不可使用(没有达到乙方所承诺的服务性能),低于5分钟不可用不计入不可用时间。·       

      服务可用: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在连续的5分钟内不可使用(没有达到乙方所承诺的服务性能)。·       

      服务承诺时间: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乙方承诺提供服务的时间。例如,在接到甲方的指令后,乙方从2012.06.01-00:00:00时刻起开始提供服务,至2012.07.01-00:00:00时刻因接到客户的指令而停止提供服务,则服务应用时间为一月。若在此期间,出现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不可用,服务时间也记作一月。      

      服务可用时间:在服务承诺时间内,服务可用的时间。       

      服务不可用时间: 服务承诺时间 - 服务可用时间。不可用时间不包括维护时间(割接、维修等时间);·       

      服务可用性:在服务承诺时间内,服务可用时间的占比。例如,若服务承诺时间为一月,其中服务可用时间为43178.4分钟,那么服务可用性=43178.4/43200=99.95%。    

      服务免责时间:服务承诺时间 * (1-服务可用性)。

      服务有责时间:服务不可用时间 - 服务免责时间。       

      服务补偿时间:乙方针对某特定服务免费为甲方延长的服务承诺时间。该时间只对该特定服务有效,不能转移到其他服务,也不能转移到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

      第四条 服务补偿

      乙方承诺,平台的服务可用性不小于99.95%。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不可用,在服务恢复后:

      若服务承诺时间不满一月,则仅仅记录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做赔偿。

      若服务承诺时间达到或超过一月,则累加服务不可用时间,并计算服务可用性。若服务可用性:

      符合乙方承诺,乙方不做补偿。       

      不符合乙方承诺,甲方可获得的服务补偿时间为服务有责时间的10倍,最低不少于服务可用时间的1%,最高不超过服务可用时间的30%。同时服务应用时间、服务可用时间等清零,重新计算服务可用性。

      由于甲方本身原因(如误操作)或者不可抗原因造成服务不可用,则不记录不可用时间。其中,不可抗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动荡、国家机关的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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