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

天翼云最新优惠活动,涵盖免费试用,产品折扣等,助您降本增效!
热门活动
  • 618智算钜惠季 爆款云主机2核4G限时秒杀,88元/年起!
  • 免费体验DeepSeek,上天翼云息壤 NEW 新老用户均可免费体验2500万Tokens,限时两周
  • 云上钜惠 HOT 爆款云主机全场特惠,更有万元锦鲤券等你来领!
  • 算力套餐 HOT 让算力触手可及
  • 天翼云脑AOne NEW 连接、保护、办公,All-in-One!
  • 中小企业应用上云专场 产品组合下单即享折上9折起,助力企业快速上云
  • 息壤高校钜惠活动 NEW 天翼云息壤杯高校AI大赛,数款产品享受线上订购超值特惠
  • 天翼云电脑专场 HOT 移动办公新选择,爆款4核8G畅享1年3.5折起,快来抢购!
  • 天翼云奖励推广计划 加入成为云推官,推荐新用户注册下单得现金奖励
免费活动
  • 免费试用中心 HOT 多款云产品免费试用,快来开启云上之旅
  • 天翼云用户体验官 NEW 您的洞察,重塑科技边界

智算服务

打造统一的产品能力,实现算网调度、训练推理、技术架构、资源管理一体化智算服务
智算云(DeepSeek专区)
科研助手
  • 算力商城
  • 应用商城
  • 开发机
  • 并行计算
算力互联调度平台
  • 应用市场
  • 算力市场
  • 算力调度推荐
一站式智算服务平台
  • 模型广场
  • 体验中心
  • 服务接入
智算一体机
  • 智算一体机
大模型
  • DeepSeek-R1-昇腾版(671B)
  • DeepSeek-R1-英伟达版(671B)
  • DeepSeek-V3-昇腾版(671B)
  • DeepSeek-R1-Distill-Llama-70B
  • DeepSeek-R1-Distill-Qwen-32B
  • Qwen2-72B-Instruct
  • StableDiffusion-V2.1
  • TeleChat-12B

应用商城

天翼云精选行业优秀合作伙伴及千余款商品,提供一站式云上应用服务
进入甄选商城进入云市场创新解决方案
办公协同
  • WPS云文档
  • 安全邮箱
  • EMM手机管家
  • 智能商业平台
财务管理
  • 工资条
  • 税务风控云
企业应用
  • 翼信息化运维服务
  • 翼视频云归档解决方案
工业能源
  • 智慧工厂_生产流程管理解决方案
  • 智慧工地
建站工具
  • SSL证书
  • 新域名服务
网络工具
  • 翼云加速
灾备迁移
  • 云管家2.0
  • 翼备份
资源管理
  • 全栈混合云敏捷版(软件)
  • 全栈混合云敏捷版(一体机)
行业应用
  • 翼电子教室
  • 翼智慧显示一体化解决方案

合作伙伴

天翼云携手合作伙伴,共创云上生态,合作共赢
天翼云生态合作中心
  • 天翼云生态合作中心
天翼云渠道合作伙伴
  • 天翼云代理渠道合作伙伴
天翼云服务合作伙伴
  • 天翼云集成商交付能力认证
天翼云应用合作伙伴
  • 天翼云云市场合作伙伴
  • 天翼云甄选商城合作伙伴
天翼云技术合作伙伴
  • 天翼云OpenAPI中心
  • 天翼云EasyCoding平台
天翼云培训认证
  • 天翼云学堂
  • 天翼云市场商学院
天翼云合作计划
  • 云汇计划
天翼云东升计划
  • 适配中心
  • 东升计划
  • 适配互认证

开发者

开发者相关功能入口汇聚
技术社区
  • 专栏文章
  • 互动问答
  • 技术视频
资源与工具
  • OpenAPI中心
开放能力
  • EasyCoding敏捷开发平台
培训与认证
  • 天翼云学堂
  • 天翼云认证
魔乐社区
  • 魔乐社区

支持与服务

为您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全流程技术保障,助您轻松上云,安全无忧
文档与工具
  • 文档中心
  • 新手上云
  • 自助服务
  • OpenAPI中心
定价
  • 价格计算器
  • 定价策略
基础服务
  • 售前咨询
  • 在线支持
  • 在线支持
  • 工单服务
  • 建议与反馈
  • 用户体验官
  • 服务保障
  • 客户公告
  •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 红心服务
  • 首保服务
  • 客户支持计划
  • 专家技术服务
  • 备案管家

了解天翼云

天翼云秉承央企使命,致力于成为数字经济主力军,投身科技强国伟大事业,为用户提供安全、普惠云服务
品牌介绍
  • 关于天翼云
  • 智算云
  • 天翼云4.0
  • 新闻资讯
  • 天翼云APP
基础设施
  • 全球基础设施
  • 信任中心
最佳实践
  • 精选案例
  • 超级探访
  • 云杂志
  • 分析师和白皮书
  • 天翼云·创新直播间
市场活动
  • 2025智能云生态大会
  • 2024智算云生态大会
  • 2023云生态大会
  • 2022云生态大会
  • 天翼云中国行
天翼云
  • 活动
  • 智算服务
  • 产品
  • 解决方案
  • 应用商城
  • 合作伙伴
  • 开发者
  • 支持与服务
  • 了解天翼云
      • 文档
      • 控制中心
      • 备案
      • 管理中心
      文档中心

      网站备案

      网站备案

        • 备案介绍
        • 备案概述
        • 备案基础知识
        • 备案限制
        • 新手引导
        • 备案材料准备
        • 备案填写注意事项
        • 备案成功后注意事项
        • 备案网站操作手册
        • 备案APP操作手册
        • 备案变更IP操作手册
        • 备案类型
        • 新增备案
        • 新增接入
        • 新增网站
        • 备案变更
        • 规则与资料
        • 管局规则
        • 资料下载
        • 前置审批
        • 法律法规及公告
        • 法律法规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
        • 【2019】633号关于调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通知
        • 公告
        • 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工信部增加备案短信验证功能通知
        • 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无相关产品

          本页目录

          帮助中心网站备案法律法规及公告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更新时间 2022-04-19 21:59:38
          • 新浪微博
          • 微信
            扫码分享
          • 复制链接
          最近更新时间: 2022-04-19 21:59:38
          分享文章
          • 新浪微博
          • 微信
            扫码分享
          • 复制链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200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反馈

          建议您登录后反馈,可在建议与反馈里查看问题处理进度

          鼠标选中文档,精准反馈问题

          选中存在疑惑的内容,即可快速反馈问题,我们会跟进处理

          知道了

          上一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下一篇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
          搜索 关闭
          ©2025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B2-2009000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205-32室
          备案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3424号 京ICP备 2021034386号
          ©2025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 2021034386号
          备案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342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B2-20090001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法律声明